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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争论应该就事论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5:4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马龙生

  在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三届二次会议上,国家统战部部长刘延东针对近日各方关注的民营企业家“原罪”话题表示: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不改变,她主张不争论,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作为统战人士,面对众多民营企业家,说些宽心话不难理解。但是“不争论,用历史和实践说话”在百姓听来,却绝不应该仅仅是一句表面意义的宽心话。尤其是为什么要“不争论”,应该有个进一步阐释。笔者以为,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不争论,用历史和实践说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历史和实践,都应该是建立在法律意义上。

  我以为,对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确实应该放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分析。但是现在有一种否认原罪的说法很令人费解:民营企业家在挖掘“第一桶金”时,法律并不完备,追诉民企“发家秘史”缺乏法律依据。而事实上,民营企业家那些被人们广为议论的原罪,很多都涉及不到新法、新规,建国时就已建立的老法规足可覆盖。比如行贿,比如偷税漏税。举个例子说,某家电商业大亨当初是靠走私“水货”发家的,这是一个几乎公开的秘密。而众所周知,我国的对走私、贩私的法律什么时候“不完备”过?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胡德平认为,部分人在原始积累阶段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这是特定历史阶段出现的问题,必须考虑到那时的社会现实。那么人们必须要问,历史阶段再“特定”,总还没到社会秩序特别混乱的地步吧?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无论当时还是现在,就都是违法的,即使当时没有受到追究,事后也应该有追溯权。按照原罪发生时的法律背景,依法保留追诉权力,这才是针对性更强的“用历史说话”。

  再说“实践”观。我以为,承认民营企业家存在原罪,只是一个泛泛的概念。而对具体民营企业家个人来说,则不能搞概念推定,捕风捉影,更不应该以“运动式”的做法,刮出一场追究风暴。对历史旧罪,只要有线索,公诉机关都应该一概追究,而且一追到底,不受其它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执法机关在不能消极的同时,也不能戴着有色眼镜,以“找碴儿”的心理搞有罪推定。

  而对于“不争论”之说,我觉得也应该是有前提的。其中最大的前提,就是应该把争论建立在就事论事的基点上,不能将“原罪”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以群体化、绝对化心态来肯定或否定。民营企业家人人有“原罪”的说法固不可取,但是类似“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认改革开放”的观点,同样是一种“泛政治化”。这种观点,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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