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重大事件须立即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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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11:03 南方都市报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重大事件须立即披露 本报讯(记者汪江涛)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首次将有关衍生品的信息纳入披露范围,增加了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
列明20重大事项 《办法》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办法》同时列出了20种重大事件。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共7章72条。在此之前,证监会相关的信披规定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在《办法》正式出台后,上述《细则》和《通知》将废止。 在第四章临时报告中,《办法》列出了20种重大事件,其中6种涉及公司经营层面;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的重大事件包括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新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重大诉讼被撤销等。 境内外同时披露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此外,《办法》增加了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