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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条例》助行业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5:40 中国证券报

  刘慧

  岁末已至,业界企盼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望在猪年伊始问世。不过,就此前讨论的草案来看,新《条例》在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对外投资权限等方面较《公司法》规定更为严格,但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认为新《条例》将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控制风险,从而利于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是1994年颁布《公司法》以来修改力度最大的一次。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经济体制正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尖峰时刻,到目前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相应所必需的法律体系也应与之配套。新法正是顺应这一要求,充当市场经济守护者。

  据悉,热议中的《条例》草案规定,期货公司申请期货结算、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以及其他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适当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但是,新的《公司法》中,本着鼓励投资兴业,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因此,作为期货公司股东,必须要“拥有1000万元资产以上,连续3年盈利。”与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不一致之处: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过高,抑制了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但是,期货行业作为至高至深的顶端金融业,稳定、规范发展是首要目标。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和投资者的不理性,期货简直成为“欺”货的代名词。

  《条例》草案还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投资者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此,《公司法》认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新《公司法》据此修改了以前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第十五条还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再受到投资比例50%的限制,公司可自由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进行投资,从而提升了公司自治程度。因此,《条例》坚持向期货公司投资的股东只能将其50%的资产投资期货公司,虽不利于期货行业的发展,也限制了股东的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

  总之,不管是对注册资本的苛刻条件,还是对外投资限制,都不利于资本向期货行业流动,但投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这是有利于经济发展需要的。不过,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投资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监管也应进一步发展,给予投资者更多自由,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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