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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破产法细则应“关照”上市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4: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2007年6月1日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的大限,离今天差不多还有半年。半年以后,法院受理的年均9000件新增破产案件,不仅将挑战相关法院及法官的智慧,更在于有可能在这其中出现完全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破产“第一案”。

  迄今为止,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件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基本都以轰轰烈烈的破产申请甚至破产裁定作为开始,最后的结果都是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与破产和解,据笔者了解,几年来,上市公司被人申请破产的案件有9家,包括郑百文、猴王股份等,均有“破产”之始但无“破产”之终。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同过去破产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系,也同上市公司壳资源相对稀缺有关,但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而带来的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程度下降,某一上市公司正式破产在未来几年中出现,将并非天方夜谭。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仍存在的那些退市上市公司。中国

证券业协会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好多年,一般人以为,这些被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不久,有的会被宣布破产,但事实上目前没有,在新破产法实施的条件下,是否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率先出现破产的上市公司,则有待观察。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那些退市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资不抵债、明显没有清偿能力,也没有其他人愿意并购重组,债权人亦未必愿意和解重整,因而,这些退市的上市公司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要比主板市场、
中小企业板
市场中的冠以ST的上市公司更大一些。

  由于新破产法规定的事项相对还比较原则,而破产的操作程序又非常实务、具体和细致,同时,破产法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合一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显得尤为重要,其细化的规定将影响破产案件的具体审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和破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很多,就上市公司破产而言,司法解释中应当有专章或专节的规定。鉴于上市公司的破产有别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其最大的特征是涉及面广、市场影响大、牵涉的主体多、破产标的清理范围宽等,这中间,除了一般破产案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存在一个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对上市公司破产的提起、裁定、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获得条件或获得程序、破产清偿过程、和解重组过程,以及裁定破产、破产清理等方面都应作出明细的规定,又考虑到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公众性,则应当规定上市公司的破产应有别于一般破产案件的特别和解程序、特别重整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才能真正体现破产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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