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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点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4: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今日起至明年1月7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办法》对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现行制度,它将和《证券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为构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主要运用较多笔墨对临时报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规范。对于发生19种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办法》均要求上市公司应立即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些事件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等内容。

  对于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办法》也明确,要以“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决议时”、以及“任一董、监事或高管知悉并报告时”这三者最先发生的时间为时点进行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也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在招股书的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而当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和中报的,证监会应立即立案稽查,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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