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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4: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对方名称: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港(香港)”

  ●投资数量:3750万元人民币(分二期缴付)

  ●投资期限:合营企业的期限为30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投资项目名称: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港”)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06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合资经营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以分期缴付的方式与该公司成立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占75%的股份,首次双方共出资75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了该项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执照。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100万元

  住所:UNIT471347/FTHECENTER99QUEEN’SROADCENTRAL

  法定代表人:陈栋

  业务性质:地产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万元,占75%;中商港(香港)出资1250万元(以等值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占25%。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第一期出资现金750万元人民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第二期出资现金4250万元人民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30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商港(香港)公司是专业从事商业性不动产产业的经营、管理的公司,有多年的商业不动产营运经验,有一支专业团队和一批专业人员,在中国已经管理经营多个商业房地产项目。而本公司拥有较多地处黄金地带的商业地产,双方联手发展,对公司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可进行有效的改革、调整,迅速地实现资产利润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的滚存利润,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投资项目因市场、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都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资经营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

  2、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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