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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23:3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为配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的更高要求,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的明确要求,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1993年发布《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全面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现行制度,更名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或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提出详细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进行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也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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