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欠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4: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2006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执字第76-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05年7月21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3500万股,于2006年12月8日委托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四川鼎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每股价值2.01元。本院于200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乐山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306万股,以每股2.01元的价格变卖给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本院2005年7月21日以(2005)乐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3500万股解除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裁定,公司将以每股2.01元的价格受让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306万股,总价款为2625.06万元,将用于清偿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本公司代其垫付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目前,有关股权过户手续公司正在办理过程中。

  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偿工作已基本完成。有关过户的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执字第7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