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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银监会出台《意见》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5: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于《意见》中的热点问题,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问:

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如何确保这类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答: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在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的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市场容量较小,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地区,鼓励

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为这些地区提供灵活的服务。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对业务发展严格监管,对机构风险及时处理,使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问: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什么时候开始受理申请?是否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就能获得批准?

  答: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份。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本《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问: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

  问: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监管要求?

  答: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各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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