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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5: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22日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25.24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296.5326万股的63.96%,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25.04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6%。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06年中期利润分配结果变更相应的章程条款。《公司章程》全文见12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7,225.2466万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用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2006年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7,225.2466万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潘渝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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