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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5: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次董事会于2006年12月22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12月11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开展“厂、商、银业务的议案。

  “厂、商、银”业务是指销货方(甲方)、购货方(乙方)、银行(丙方)三方共同完成的一种集融资、购、销的合并业务。

  其具体业务为: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凭丙方的提货通知向乙方发货;其首次发货货款不超过乙方向丙方交存保证金的数额。乙方销售资金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丙方累计通知甲方发货的价款不超过保证金帐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帐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票金额。如乙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未能承兑,甲方负责将乙方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及由于该差额部分付款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以现款支付给丙方。

  为公司销售业务的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开展“厂、商、银”业务,向购货方提供担保,金额在35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之内,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此项业务。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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