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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对所有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0:1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石朝格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制定发布了这一《意见》,其核心内容为:“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增机构、广覆盖;拓功能、强服务”。

  两大历史性突破

  记者:《意见》在农村地区银行服务上有什么重大突破?

  有关负责人: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是,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是,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

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记者: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有关负责人: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与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

  六个省份先行试点

  记者: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什么时候开始受理申请?

  有关负责人:

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份。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记者: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是否能够跨地区经营?

  有关负责人: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

  记者: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

  有关负责人: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和产品服务,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

  记者: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监管要求,如何有效防范风险?

  有关负责人: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各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但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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