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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控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北京 王新 这些年来,监管部门一直没有放松对上市公司和作为独立审计的会计师的监督工作。2006年2月15日正式公布的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在制度层面规范了作为独立审计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但是,依然有屡屡触犯红线的审计人员。究其原因在于,相关部门针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个人违规的处罚力度不够。 加大对违纪行为惩处力度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希望看到一份清晰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而担负具体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就是对这份财务报告行使独立审计职责的关键。审计报告上的签字,反映的就是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职业操守。而个别害群之马的屡屡违纪,不仅损害了其所在事务所的名声,更伤害了这个行业的声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可能的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相关法规,应当在实践中得到坚决执行。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分析师和操盘手违规曾一度泛滥,严重影响了证券行业的声誉,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后来中国证监会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严查违规违法者,对严重违纪的从业人员采取严格的行业禁入制度,从而逐步净化了从业人员队伍,为中国证券市场今天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这应当对规范中国审计行业有很大启发。 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 毋庸赘言,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日益复杂,大量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资产负债表外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这些安排调动资金,甚至乘机贪污和造假,这不仅损害到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透明度,也使追查这些交易变得极其困难,审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由专业监管机构或执法机关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加以认定。 在调查过程中,既要检验审计过程是否遵守了国家制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区分审计师是企业监守自盗的“受害者”还是“共谋者”,以此认定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要检验采用的审计模式、审计程序和技术手段,以判定审计未能发现或协同造假的真正原因,是审计师本人专业技能水平的缺失,还是职业操守的沦丧;还要进一步区分个别审计师失职或与会计师事务所集体舞弊的差别。只有经过严谨科学的认定,才能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不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进一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管理。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和深化,才能让注册会计师更加切实有效地执行法定审计程序和规范,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审计舞弊现象的发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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