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专家热议证券共同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13:14 中国经济时报

  大庆联谊案“共同诉讼”赔偿款执行到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本报记者 李晓晔

  历时5年,我国首例“共同诉讼”——大庆联谊案赔偿款近日全部执行到位。从法院拒绝受理到赔偿款落袋为安,从无法可依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庆联谊中小投资者可谓“守得云开见月明”。但这一胜利并没有令致力于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专家学者们感到轻松。

  12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投资者保护:共同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成本太高了”。包括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大庆联谊案的首席代理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纬,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等领导在内的多位国内法学界知名人士均表示,下一个目标即推动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其中,最高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负责人郭锋教授表示,最高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两个司法解释的学者意见稿将于春节前成稿。

  诉讼制度亟须完善

  由于无先例可循,大庆联谊案带给中国证券市场的成果远远不止几千万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大庆联谊案引发的法学界的讨论也值得深思。

  其一是该不该设前置程序,以人大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前置程序限制诉权,设置的理由不正当也不充分。但曹守晔认为,有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减少投资者举证难度,并且在诉讼时效性方面有积极意义。人大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在目前条件下,可以考虑扩大前置程序的范围。

  其二是我国能否采用美国式的集团诉讼。贾纬说,集团诉讼最大的一个担心是形成规模诉讼会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不足以支持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未来发展方向。但刘俊海认为,有律师守则等一系列的约束,集团诉讼被利用的可能性不大,而且,集团诉讼是一种很有效的表达机制,有传导就不会采取非理性的手段,反而是种对稳定有利的法律手段。

  其三是证券“共同诉讼”的激励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谈到,“共同诉讼”应当确立一套激励机制,不能让律师发扬风格。银广厦代理律师陶雨生谈到,自己因为代理该案件获得了银广厦60万股份。他说,律师费是派生损失的一种,应该通过一套制度确定由败诉方承担,这样可以鼓励律师放心大胆的接受证券“共同诉讼”类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指出,激励机制的“度”的把握很关键,激励不足起不到威慑作用,激励过度又可能产生类似英美国家的滥诉行为。

  “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公司能否成为代理人?”
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这一观点一提出即获得与会人士的支持。朱慈蕴称,投资者保护公司完全能够成为类似于台湾证券公益团体代理人。与会知情人士称,下一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公司也正有意将这一内容纳入到工作中来。

  积极探索多元化途径

  2005年10月颁布的新《证券法》健全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但最高院只针对虚假陈述作出了司法解释,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行为因其更为复杂却一直没有出台,这使得此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障碍。课题负责人郭锋在研讨会上表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将于春节前完稿。据了解,该课题于今年6月启动,此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调研。

  郭锋透露:“本课题旨在通过系统的研究和梳理,将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损失计算以及诉讼形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清晰地界定,从而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智力支撑。”

   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起草人之一,贾纬认为:“在解决证券纠纷过程中也要探索多元化的实现途径,比如和解、仲裁、共同诉讼等方式,多种手段,多种思路并用。”

  刘俊海指出,基金公司也应该积极出面捍卫广大投资者利益,不能老是搭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便车,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候要旗帜鲜明地向中小投资者倾斜。证监会稽查局领导称,除在规则方面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外,还要加强宣传,使投资者提高参与维权的意识;推动专家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动监管规则“本土化”;推动其他证券欺诈案件的受理、执行;并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并用,将责任追到位,起到威慑作用。另外,要进一步拓宽救济渠道,现在即便有公司或者机构愿意和解,但是证监会也缺乏机制,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