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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23日股东大会将正常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5: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航天科工表示航天通信23日股东大会将正常举行

  证券时报记者刘昆明

  针对在12月14日航天通信发布的《董事会公告》,航天科工昨日向记者传真了一份对该公告的严正声明。声明表示,由航天科工自行召集的并在12月23日召开的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正常举行,希望中小股东积极参加此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于航天通信五位小股东在山西太原起诉航天科工一事,航天科工方面表示目前仍然没有得到确切的消息,也不对此案作任何评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惠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大股东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那么如果大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了决议,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这份盖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大印的声明材料认为,2006年11月3日航天通信董事会秘书签字收到了航天科工关于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和相关提案后,至2006年11月13日董事会都没有向航天科工作出书面反馈意见;航天通信包括监事会主席等三名监事签字收到航天科工关于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和相关提案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7日,而不是11月20日。

  对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上的问题,航天科工认为,现任董事会对10%以上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程序,和召集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航天科工还认为,航天科工是在2006年11月15日将最后一份提案提交给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第53条第二款关于10日前(2006年11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规定。但航天通信董事会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却将本可以在2006年11月25日前召开的股东大会拖延至2007年1月7日。航天科工指出,根据航天通信董事会的公告,自2006年11月3日至11月17日,航天通信董事会至少召开了2次会议,忙于更换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却均不讨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事宜。

  对于聘请律师事务所一事,航天科工声明认为,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侵犯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航天通信的《公司章程》中第40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规定董事会可以聘请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航天科工还指出,2006年11月29日航天通信董事会收到航天科工要求更换对董事长离任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提案后,违反公司章程,拒绝将之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拒绝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

  航天科工还指责航天通信董事会在2006年12月14日的《公告》中,“监事会无须就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回应”的主张,直接违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对监事会权力的漠视和剥夺。最后,航天科工呼吁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积极参加航天科工于2006年12月23日合法召集和主持的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尽早选出新的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尽快恢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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