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顾雏军自辩未“挪用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6:39 新京报

  

顾雏军自辩未“挪用资金”

  顾雏军受审的佛山中院近日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瞿文超摄

  姜宝军、张宏、曾俊洪3人称审讯时曾受到过诱供,检方当庭予以否认

  本报讯(特派记者瞿文超)

  昨日,顾雏军等原科龙高管刑诉案进入到对第四项罪名“挪用资金”罪的质证阶段。涉及此案的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4人及律师对检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直进行到晚上19点左右才休庭。

  面对检方提交的“挪用资金”罪证据,顾雏军依然长篇大论,把自己准备的对于这项罪名的反驳说明又陈述了一遍,用时近两个小时。

  顾雏军在质证中为自己辩护主要基于四点理由:一,挪用资金属于个人犯罪,这项罪名的构成要建立在个人犯罪的基础上。而目前检方所有的证据都表示,同科龙有资金往来的是格林柯尔,是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间的资金往来,而非他个人挪用科龙的资金,因此,他个人并没有构成挪用资金罪;二,科龙和格林柯尔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但其中既有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的又有从格林柯尔流向科龙的资金,从总体情况来看,并非是格林柯尔占用了科龙的资金,而是科龙占用了格林柯尔的资金,“在科龙资金最为紧张的时候,是格林柯尔向科龙伸出了兄弟般的援助之手”,因此顾雏军认为,即使是科龙有流向格林柯尔的资金,因为从总体上是科龙欠格林柯尔钱,所以完全可以视为这些钱是科龙还给格林柯尔的;三,《公司法》中并未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分别的描述,因此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都是平等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是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也存在有大股东占款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只是督促清欠还款,但是作为科龙的民营企业却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四,

证监会给国务院的调查报告中确实表明有资金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但是这些资金的流出时间都不超过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挪用时间要超过3个月,因此不能认定格林柯尔及他本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此后,顾雏军的律师及姜宝军、张宏、曾俊洪3人及律师也分别对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3名被告表示,自己在被公安机关审讯时曾受到过诱供,并且其他人的证词中也存在有伪证。

  对此,检方表示,所有证据的取得手段都是合法、真实的,这些证据可以证明4被告既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也有挪用的事实。

  预计周四庭审结束

  本报讯(特派记者瞿文超)昨日下午,开始了对最后一项“挪用资金罪”的质证,原本被告刘从梦不用再为“挪用资金罪”出庭作证,但由于顾雏军等人坚持要其出庭作证,所以昨日刘从梦又出现在庭审现场。

  在上午对第三项罪名质证完毕后,开始了对四项罪名中最后一项“挪用资金罪”的证据进行质证。昨日下午,4名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对这项证据进行质证,检方也对证据做出了陈述,刘从梦及两位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安排在今日进行。

  按照法庭安排,在今日对此最后罪名的质证完成后,将进行质证陈述,法庭调查环节全部完成后将是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阶段结束将开始休庭并将择日宣判。由于在庭审中顾雏军的长篇大论大大延缓了庭审的进行速度,因此据律师估计,如果按目前审理速度,周四左右预计将结束全部的庭审程序。对此,张宏的代理律师马律师认为,佛山中院方面在程序上和形式上还是很公正的,给予了辩方充分的发言机会,即使顾雏军等被告在庭上长篇大论也未过多受到干预和打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