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5: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1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0万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600.00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概算人民币1,84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760.00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1月23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恒信验内字(2006)第2090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沂源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沂源县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故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经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当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怠于催告或其故意阻挠银行履行协议的除外。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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