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法律专家称:沧州化工超额冻结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法律专家称:沧州化工超额冻结不合法

  本报实习记者 杜瑞

  针对华夏银行诉阳江稀土厂、广州福达、沧州化工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昨日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广州中院所作判决合法,但先后冻结沧州化工集团价值十几亿财产的行为,属于超额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殷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而本案中,债权额为本金2200万元加利息,法院已经冻结了沧州化工1200万股国有股,后又轮候冻结1.554亿股权,继而又冻结、查封保证方近十亿的财产,总计冻结、查封额度已经远远超过债权额度,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王忠辉律师认为,该案中,华夏银行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并无问题。沧化集团和广州福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广州福达提供了权利质押。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广州福达是阳江稀土厂的控股股东,但从法律上来讲,广州福达是独立法人,权利质押属于第三方提供的质押。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人提供的股权质押和保证共存,同时又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保证人任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记者也从广州中院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号判决书上看到判决结果:一、被告阳江市稀土厂向原告华夏银行清偿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广州福达、沧州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广州福达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殷少平副教授同时说,具体到执行时,法院可以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执行质押的股权,也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法院会依据原告方的执行申请和有利于债权实现的目的作出选择,选择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择保证人清偿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此外,两位法律人士同时表示,法院执行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如果保证方愿意用其他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用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也完全可以,并非一定要拍卖被冻结的股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