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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00:4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钱昊旻 俞靓

  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昨天表示,要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以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

  在银监会主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际研讨会上,该会纪委书记胡怀邦指出,要尽快出台与《企业破产法》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经营者、债权人、监管者和中央银行、政府部门等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为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法律基础。

  他说,目前的行政性处置方法缺乏统一的规定,“一行一策,随意性较大”。而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前日在“财经年会”上亦表示,要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前,专门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法规有望出台。

  胡怀邦建议,要本着早预警、早处置、早退出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还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严厉追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企业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认为,在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中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主体,并安排一定的前置程序;要鼓励金融机构破产更多地走重整程序;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分配,要本着个人债权人优先,“有限偿付”的原则。

  还有专家建议,要用资本充足率指标作为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的硬性条件:当有形资本占全部资产的比率小于4%时,必须要求股东注资;小于3%时,必须要求重组;小于2%时,必须实施市场退出。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10月份,经过处置,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6万多家减少到2万4千家,组建了12家农村

商业银行,73家农村合作银行,674家农信社实现了以县市为单位的法人改造,风险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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