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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大斗进小斗出”侵犯储户财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4: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12月6日,一宗特殊的民诉官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原告段先生,北京市民。被告工商银行朝阳支行。

  讼由:段先生控告工行朝阳支行逢“大月”的31日那天不计利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储户财产权利。

  这件事情,国内媒体先期已作过报道,是在段先生与工行交涉未果决定起诉工行的时候。

  这是一个秘密。每年有7个“大月”,31日共有7天。仅工行一家,每年少支付给大小储户的利息肯定是个天文数字。这个被短斤缺两的利息,对储户就是克扣,就是工行的“额外利润”。

  上述判断能否成立,决取于工行在放贷时是否也不计算“大月”的31日?

  如果是,说明规则讲究的是存贷利息的总体平衡。大家无话可说,段先生作为个体只能眼睁睁吃亏。

  如果否,说明工行“大斗进、小斗出”,构成对储户的财产权侵犯无从否认。

  当庭采访此案的《北京晚报》记者张蕾心很细。她想,既然工行的存款利息不计31日这一天,那么与之相对应的贷款利息,银行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她特意致电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询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得到的答复是,具体利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这就说明,工行在开展存贷款业务时的确存在“大斗进、小斗出”的“不地道”行为。

  我这般年龄,是受“红色教育”长大的。上小学时,老师领我们参观以四川恶霸大地主刘文彩(改革开放了才知晓刘文彩原来是个开明的统战人士)为原型的泥塑“收租院”,使我第一次知道只有“万恶旧社会”的地主老财们,才干那种“大斗进、小斗出”的勾当剥削“广大贫下中农”的。

  今天,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当然不是“收租院”,但“国商”们如此处理存贷利息的计算,总觉得它不该叫“计算”而应该视之为“算计”。以当今公民财产权保护已被写进宪法为议事前提,这算怎么回事?

  庭审答辩中,工行代理人远比原告代理人要“牛”。从双方唇枪舌战中人们才如梦初醒,原来,不只是工行,国内所有“国字号”商业银行都是这么干的,而且一干就是四十年整。

  谁允许它们这么干?原来,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过一个《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上述计息办法的出处,就是来自于这个“通知”。

  那个年代的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唯一的银行,它与今天的央银无异。那个年代,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十分贫乏,也没有公民知情权可讲。更没有“

霸王条款”之说。甚至,那个年代,中国就没有公民一说。因此,发布这样一个在今天看来构成明显侵犯储户财产权利的计息办法并不奇怪。

  奇怪的是,这样一个过时的计息办法,面对今天的法制时代———其中经历了一轮轮地清理过时的“红头文件”,居然能够躲过一回回遭废止的命运而继续执行?

  管制社会最怕改革,改革了,人们发现许多原先不容质疑的“是”,原来却是“非”。只要继续坚持改革,中国人透过每天海量的新闻,总能发现新的“是”与“非”之颠倒。把更多被长期颠倒的“非”还原为“是”,就叫“拨乱反正”。我之所以反复鼓吹改革,并非出于嗜好,而是因为改革的快慢与每个公民的合法个人利益的保障程度直接有关。

  由于有40年前的“红头文件”保驾,我估摸着段先生很可能要输掉这场官司。但是,段先生所主张的讼由是具备社会公益价值的。等官司判决后,今天的央行很可能不得不检视40年前的计息办法,直至悄悄地推出新的“通知”也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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