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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新版保险公司招股书披露规则问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4: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为保险公司IPO第一单铺路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本报讯证监会昨日对各保险公司和保荐机构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全文详见B16版)

  据悉,证监会曾于2001年首次发布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拟上市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特别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新版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使保险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有规可循。这将意味着继银行、券商上市之后,酝酿已久的保险公司A股上市也将很快掀开序幕。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该规定的有关要求。比如,对于招股书中应披露的财务指标,《规定》列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费增长率、综合成本率(财产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与退保率(人身保险)等指标,并应说明以上指标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变化趋势、原因等情况。

  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况,《规定》要求,应结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披露公司投资政策、投资策略,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资组合构成及投资收益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趋势。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区分为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基金、股票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根据持有目的分类时,应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他。

  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对于寿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公司,《规定》还要求,这些公司在实施首发时还应披露内含价值信息;拥有寿险、健康险或养老保险公司的金融或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相关业务的内含价值信息。同时,公司应聘请外部精算机构或

精算师,编制内含价值报告,并将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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