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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企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昨日发布改革开放以来第二套企业财务管理国家标准———《企业财务通则》。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通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与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同时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均适用这一通则,其他企业也将依法参照执行。

  通则还指出,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等。

  通则明确企业分配顺序包括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即,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通则强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通则还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

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并在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中,取消了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一项。

  专家认为,通则与此前发布的会计

审计准则体系一起,构建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

  我国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发实施。但执行了10多年的《通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2002年财政部开始对《通则》进行修订,于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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