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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3: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0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6.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发币19,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67.98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1月9日全部到位,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6]第98号验资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根据公司与华西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华西证券为公司的保荐人,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有监管的责任与权利。

  二、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单一或两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华西证券,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单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5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华西证券,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四、商业银行应每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华西证券。

  五、华西证券可以随时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商业银行需要给予配合,及时、准确地向华西证券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六、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华西证券可以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公司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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