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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公司并购的交叉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3:27  《董事会》

  随着与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日益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股权激励这一国际化的公司治理工具必能更好和更广泛地为国内上市公司所用

  文/李德刚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兼并收购,从表面上看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而实施,后者则是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而进行的操作。但是,两个看似平行的概念却交叉于一个关键点——上市公司股权。正是这一点的交叉,让两个原本看似井水不犯河水的概念在特定的环境下不但紧密交织在一起,而且还可能产生激烈的碰撞。近期发生的苏泊尔(002032)和伊利股份(600887)的股权激励和并购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

  绕道证监会强制性规定?

  2006年4月5日,苏泊尔公告了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备案之后在2006年7月14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仅一个月,即传出法国SEB公司对苏泊尔的控股权进行了收购,而控股股东的变化也由此触发了其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本次SEB对苏泊尔的收购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且该批准日距离苏泊尔本次股权激励授权之日起不满一年(因为收购的审批时间需要一年的概率较小,且该股权激励授权日期目前董事会尚未确定),那么也就意味着苏泊尔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证监会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链接1)

  对于这种冲突,目前看来似乎只有两种解决方式:其一,监管部门要求苏泊尔修改上述冲突性条款,但是该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并且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证监会现在因为之后发生的收购行为而要求修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文件似乎欠妥;其二,监管部门对苏泊尔的冲突性条款做出特别豁免,但这却又有违于激励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视法规的尊严,有悖于市场公平之嫌。

  笔者认为,苏泊尔当初设置“第三十条”的本意应该不是要故意绕开激励办法的规定,而是为了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后续即将发生的收购行为所造成的控股股东变化做出准备。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通常需要较长的审批周期,因此其中也就蕴含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基于此,苏泊尔管理层才在SEB收购正式启动的4个月之前快速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且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设置了“第三十条”。但是,如此条款的设置确实与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碰撞。(链接2)

  其实与法规的冲突还不止于此。在此次SEB收购苏泊尔案例中,苏泊尔将向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而根据苏泊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苏泊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会因为定向增发而同步增加23%,即138万股。而且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这些公司中,除苏泊尔外,还有双鹭药业、金发科技、辽宁成大、伊利股份、深南玻都和苏泊尔一样采取了股权激励的“反稀释条款”。

  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这里的“明确规定或说明”是指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数量和比例就应该确定下来了,还是指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数量和比例做出个性化的规定呢?

  如果是第一种解释,则本次苏泊尔由于增发所带来的股票期权数量增加应该超过了其原有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需要监管部门的再次审批;如果是第二种解释,那么包括苏泊尔在内的6家上市公司做出有失公平的“反稀释条款”是否合适呢?

  笔者认为,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苏泊尔股权激励的“反稀释条款”既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那就意味着公司股东认可了这样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监管部门从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则需要明确这样的规定是否真正得到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充分理解和认可,否则就会阻碍未来新股东的进入,并对其利益形成损害。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的中国资本市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而灵活规范的股权激励和兼并收购则是其中两个至关重要的积极因素,它们在给市场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一方面,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股改后的制度优势,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本着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目的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股权激励计划;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处于试点推行阶段,监管层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也应该本着维护公平、规范的出发点更为全面和系统地考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

  通过政策上的完善,让投资者能够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认识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避免投资者因为忽视某些看似隐蔽的信息而不恰当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和受到损失。随着与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日益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股权激励这一国际化的公司治理工具必能更好和更广泛地为国内上市公司所用。

  作者供职于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链接1:

  苏泊尔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

  激励对象应当分期行权,其首次行权不得超过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20%;第二次行权必须在距第一次行权满一年后,行权数量不得超过第一次行权后剩余期权数量的50%;第三次行权必须在第二次行权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分次行权或一次全部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起的五年内行权完毕,在此时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第三十条 若公司被收购,导致公司大股东变更,则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收购行为被宣布为合法有效之日起,期权受益人有权在一个月内将其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有效期权全部或部分行权,不再受本计划第二十条的限制;

  公司作出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决议时,须书面通知期权受益人,自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期权受益人可将其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有效期权全部或部分行权,不再受本计划第二十条的限制。

  链接2:

  苏泊尔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在行权前苏泊尔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 =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苏泊尔股份股票缩股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增发

  Q =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配股或增发的比率(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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