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经济责任审计至少每3年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5:4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实习记者 刘秀德

  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其中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办法》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相关机构将对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根据征求意见稿,接受

审计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支公司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审计事项除所有保险公司都须接受的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情况、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