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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5: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2006年1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现就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专用账户的开立

  公司自主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帐号:525201040099889)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

  2、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股东大会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本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新增200万件汽车铝轮毂技术改造项目》、《年产45万件半固态锻造汽车铝轮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模具数字化设计制造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三个项目。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托管银行应当依法保障公司资金的存取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除符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及修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资金使用外,托管银行应当拒绝计划外的任何调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等。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非上述三个项目或者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除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外,托管银行应当审核该等使用是否已取得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3、托管银行的变更

  持续督导期间(自公司股票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得到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认可。

  4、保荐机构的督导

  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5、告知义务

  公司一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于支取当日通过电话并以传真方式告知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末向保荐机构授权的保荐代表人提供相关内部决议文件(如涉及)、相关的协议(如涉及)、交易单据(如涉及)等支取资金的依据文件。

  6、账户查询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随时到托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料。

  在保荐代表人在现场或者通过传真方式提出查询要求时,托管银行应当为其提供或者传真专用账户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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