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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明星电力原大股东周益明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 00:4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江毅

  12月1日上午9点25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明星电力(600101)原大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百富榜富豪被判无期

  周益明成为中国

证券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此外,深圳市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明星电力。

  现年32岁的周益明曾在29岁时就以10亿元身价入选2003年胡润百富榜第83位,被称为当时深圳市最年轻的富豪;2005年他又以9.8亿元身价入选

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207位,被外界称做“
钻石
王老五”。

  周氏“致富流程图”现身

  而记者了解到,周益明在被捕后,曾经给审讯人员讲:发财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还画过一张“致富流程图”:购买空壳公司,成立集团公司,然后利用银行贷款,母公司贷款子公司担保,子公司贷款母公司担保,然后再去收购上市公司,维持资本运作。

  1日在法庭上,一纸审判书彻底揭露了周益明暴富的“秘诀”。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周益明指示下属与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以11万元业务费的代价,将明伦集团总资产做到27亿元,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是根据明伦集团提供的、没有加盖公章的无效会计资料,做出了“符合明伦集团要求”的两份资产审计报告。后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这两份报告均为虚假报告。而正是这两份虚假报告,骗取了遂宁方面的信任,周益明完成了收购明星电力股份的关键一步。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对明伦集团及控股子公司资产状况的重新审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明伦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净资产实际为负1710万元。

  为了获得收购明星电力股份的资金,周益明盯上了银行贷款。法院审理认定,周益明在与遂宁方面商谈收购的同时,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春风路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谋,采取向银行承诺,收购成功后,将明星电力股权质押给银行的方式,明伦集团及其控股公司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先后从上述几家银行共获得贷款4.2亿元左右,其中3.8亿元左右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

  2003年3月20日,周益明与明星电力股东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明星电力国有股21.07%和法人股7.07%,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控股明星电力后,明伦集团在归还上述3家银行的2.765亿元贷款中,违规使用明星电力资金2亿元,而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加上明伦集团未成立前在银行的贷款共1.71亿左右,由明星电力担保。

  在取得明星电力控制权后,周益明等人采取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等方式控制了这家上市公司,并采用虚假贸易、恶意对外投资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主要用于不可收回和产生回报的明伦集团财务开支、归还银行贷款以及隐秘投资于和明星电力毫无关联的项目。

  严厉打击掏空行为

  法院认为,明伦集团以及周益明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和对明星电力的控制、管理权,采用多种方式,骗取明星电力所有的、或者控制管理的巨额资金,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认为,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的种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割裂看待,分别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定罪量刑,刑期最高不超过10年。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禁不止。周益明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表明我国将加大刑法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新华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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