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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逢听必涨”背后的“体制性疲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 00:4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费杨生

  信函、明信片业务资费日前上调,但因未经过价格听证而广受议论。一时间,曾被视为尊重公众利益诉求、近年来却连连“疲软”的价格听证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分析人士认为,应从完善听证会的主持人机制、听证会代表选择机制以及提高听证纪要法律效力等多方面,给价格听证制度“补钙”,使之走出“逢听必涨”的怪圈。

  作为“舶来品”的价格听证制度在1998年被首次引入公共决策程序。它不仅撕开了政府垄断定价的一角,变“红头文件”定价为公众参与调价,还公众对价格变动的知情权;而且还将民意引入了政府的决策体系,变“一言堂”为“多言堂”,增添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和听证程序,规范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

  但是,价格听证制度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出现了“逢听必涨”等现象。有专家指出,有的听证会实际上是借听证之名,行名正言顺地涨价之实;有的则是自娱自乐的“独角戏”,听证结果与同期的公众呼声背道而驰;有的听证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上述种种问题的出现实际上源于价格听证制度的“体制性疲软”。其一,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因此难逃有失公正的嫌疑。政府定价的对象多是垄断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政企关系尚未理顺的当下,政府部门与这些

垄断行业有着斩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系,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其二,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难免使听证会沦为“变相的一言堂”。掌握着话语权的政府部门自然倾向于开出一个能与自己意志保持一致的听证会代表名单,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和申请人往往成为实质上的利益共同体。其三,政府部门拥有最终定价权,可以不顾听证会代表的反对而按既定目标行事。

  相应地,价格听证制度应从这三个方面来“补钙”。要保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可从与听证内容利益关联度较远的行政机构选拔听证主持人,或委托给专门的评审机构来主持。要优化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机制,不仅要确保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合理分配各方利益代表的人数比例,而且要淡化代表选择的“身份标准”,强调其与听证内容相关的专业能力。要提升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在最终定价时必须尊重听证纪要;在多数听证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其分歧较大时,必须调整定价方案,必要时再由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听证。

  可以预见,通过这样不断地努力,价格听证制度才能不“走样”,政府的“阳光行政”、科学决策也会向前迈出踏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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