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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力度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浮动比例下调至0.6,意味着企业效益每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涨0.6% 。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过去浮动比例是0.75,此次下调主要是针对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人伟也认为,出台这一政策旨在调控金融、保险、石油等垄断企业过高的收入。

  分析人士指出,国资委曾规定对效益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采取分档计提的办法计提效益工资,即:效益工资比重低于25%的,按实计提;效益工资比重高于25%的,分三个档次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计提效益工资,“这一手段将继续执行”。

  通知强调,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通知还指出,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
邮政
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保部和财政部审批。

  劳动保障部指出,出台这一通知是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但有专家认为,单凭下调浮动比例难以达到有效调控目的,还需

审计、工资检查等综合配套手段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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