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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券商高管任职资格监管范围扩大要求更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5: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本报讯《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今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使券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业务培训、持续监管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健全,形成了任职资格监管的全面、统一、规范和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

  新修订的“两法”也规定,证券公司聘任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或者决定。这些人员在任职前必须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同时,对于券商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从而将现有的对券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次发布的《办法》就是依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2004年版《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是对现行相关法规文件的整合。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与《证券法》衔接,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并强调证券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前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监管范围增加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另外,进一步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将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均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此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界定,除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的经理外,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也属于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办法》对纳入任职资格监管范围的人员实行分类监管,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不同类别的人员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另外,《办法》根据近几年的监管实践,对各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做了适当调整,如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高的,从业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放宽了推荐人推荐人数的限制等,增强了《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了证券公司任免高管人员,以及确定和调整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规定;增加了董事、监事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调整了资格年检的人员范围,要求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年检;修订了公司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情形的监管措施;扩大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监管谈话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措施。

  四是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能够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支付报酬、限制提供福利、限制权利、责令更换、认定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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