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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即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业内人士透露,《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指引》将于下月出台,其中规定了保险机构选择交易对手的最低标准,包括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40亿元,券商最近2年持续盈利,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保险机构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交易对手选择原则和基本标准,细分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根据不同级别设置投资限额。

  所谓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指的是与保险资金存托管和投资有关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其他保险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等。出台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其他行业风险向保险业转移。

  据悉,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后,该指引已基本定稿。其中规定,进入交易对手范围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净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上一季度末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40亿元,首只基金契约生效时间超过一年。

  对于具体的基金产品,要求基金经理有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历,上一年度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业绩处于同类基金排名前75%,或者最近3年单位净值年均增长率大于零。

  保险机构交易对手为券商的,要求该券商最近2年持续盈利,具有较强的

证券研究能力和
股票
、债券承销能力。券商向保险机构出租独立席位的,还需实行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最近3年持续盈利。

  银行交易对手的“门槛”包括,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

  信托公司“入围”的条件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无到期不履约现象,未发生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高层曾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不注重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在中小银行开设大量账户并存款,在证券公司席位托管债券等。(相关报道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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