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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完善退市制 两年内遭两次公开谴责被*ST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吴铭李宇深圳报道

  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首次将监管规范类指标和市场类指标引入退市制度。根据这一《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若两年内被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其股票将处以退市风险警示。该《特别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在现有主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特别规定》在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市场交易三大方面共增加了七种退市情形,基本建立起多维、立体退市指标体系,弥补了现有退市标准较为单一的不足。

  在财务类指标方面,《特别规定》增加了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能退市的情形,旨在警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差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风险。

  在规范类指标方面,除了公开谴责的可能退市情形,《特别规定》还增加了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等可能退市的情形,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以及高风险行为的警示,引导投资者树立注重上市公司诚信的投资理念。

  在市场类指标方面,《特别规定》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或者在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等可能退市情形,旨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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