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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费应统一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陈随有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四川等地都已宣布停止针对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但是,大部分地方仍在征收,与此同时,对工商管理费合法性的质疑也越来越强烈。

  先说集贸市场管理费。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集贸市场大 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兴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由工商部门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1%,其他商品不超过成交额2%。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不再对集贸市场进行经营和管理,而是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其标志是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而且,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工商部门在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收上来的工商管理费并没有“用之于市场”,已经背离了市场管理费设立的初衷,其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

  再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征收依据是1983年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1984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原则是“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

  但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和“按时缴纳会费”,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愿加入协会的原则相违背,并且,工商部门作为一个权力机关帮助身为社会团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强制个体户加入协会和缴纳会费,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更重要的是,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事实上已被正式宣布取消。

  个体户是中小企业的摇篮,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对个体户额外征收的管理费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各种乱收费,使我国个体户不堪重负,据《瞭望东方周刊》披露,1994到2004年10年间,我国770万家个体户消失。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提供就业机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制约了经济发展。

  鉴于工商管理费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在,且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应尽快统一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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