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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51 证券日报

  ●外资银行明年1月可吸收存款

  ●75%存贷比宽限期为五年

  ●10%贷款集中度宽限期为三年

  ● 外国银行代表处将纳入《条例》及《细则》规范范围

  □ 本报记者 雷阳

  昨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细则已于2006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同自2006年12月11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介绍,《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共有六章,134条,分别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其中此次修订增加了49条,删去了35条,修订了76条。其中规定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初次开办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人民币业务,无需批准。

  银监会表示,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即2007年1月,即可吸收境内公民100万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对于转制成法人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即2007年3月,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银监会明确表示,出于审慎监管和实施国民待遇角度考虑,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将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资产负债比例及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其中最长为五年的过渡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资产负债比例方面,银监会明确给予其五年的过渡期,要求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规定。

  对于外资银行贷款集中度方面,银监会明确其宽限期为三年,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在宽限期内,其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

  银监会规定,对于转制为法人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建立独立、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能建立的,在获准开业后给予2年的宽限期。除此之外,外资银行其他方面未达到《条例》、《细则》中新修订相关规定的,给予其一年的宽限期,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符合规定。

  出于全面综合监管考虑,外国银行代表处为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外国银行代表处被纳入规范范围。此次修订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的规定,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

  银监会还表示,为转制成法人的外国银行提供高效通道并给予相应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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