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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银行3个月内可办理全面人民币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昨日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细则》施行后的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法人银行,在获得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其中就
包括涉及普通百姓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售业务。

  《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从过去的六级简化为两级。《细则》还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的管理。此外,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定外资银行临时停业3天以上6个月以下,需经过所在地

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准。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业务总裁翁富泽称:“汇丰欢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布。我们认为本地注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我们希望成为率先进行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之一。”(下转A06版 相关报道见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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