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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4: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在上海南市影剧院召开了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0人次,代表股份160,052,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16%。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却非先生主持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关联股东按规定未予以投票表决,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有关事项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王政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之职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4,399,325股,意见如下:

  同意:84,380,788股,占99.9780%;反对:0股;弃权:18,537股,占0.0220%。

  2、审议增补王伟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4,399,325股,意见如下:

  同意:84,380,788股,占99.9780%;反对:0股;弃权:18,537股,占0.022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周健律师出席,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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