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冻结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4: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以下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8.3(十三)做出的公告。

  2006年11月27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被司法拍卖、司法冻结及质押冻结。

  因新华集团对外担保及债务纠纷,2006年10月24日淄博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7,632,600股;2006年10月26日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1,550,000股。2006年11月16日青岛豪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15,000,000股。

  于公告日,新华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股份163,603,7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5.77%,其中处于质押、司法冻结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股)

  上述被司法冻结股份总数为10,54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1%;上述因贷款担保质押股份总数为43,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44%;上述两项合计53,7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75%。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8日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华制药

  股票代码:00075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联系电话:0533-216666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6年11月2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新华集团: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集团

  本次股权变动:因新华集团对外担保及债务纠纷,其持有的新华制药国有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以后,新华集团持有新华制药的国有股份减少2418.2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5.29%,其持有新华制药股份所占比例由41.06%下降到35.77%。

  本报告书:指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郭琴

  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29850万元

  注册号:3703001850606

  业务范围:投资于建筑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餐饮;软膏剂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化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销售;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资质证范围内经营)。

  经营期限:12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鲁稅地开字370303164132472号

  通讯方式:0533-2166666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邮政编码:2550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因新华集团对外担保及债务纠纷,2006年10月24日淄博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新华制药国有股份763.2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1.67%;2006年10月26日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新华制药国有股份155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0.34%。2006年11月16日青岛豪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新华集团持有的新华制药国有股份15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3.28%。

  上述新华集团持有的新华制药国有股份过户以后,新华集团持有新华制药的国有股份减少2418.2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5.29%,其持有新华制药股份所占比例由41.06%下降到35.77%。

  二、质押冻结情况

  于公告日,新华集团持有新华制药国有股份163,603,735股,占新华制药总股本35.77%,其中处于质押、司法冻结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股)

  上述被司法冻结股份总数为10,545,000股,占新华制药总股本2.31%;上述因贷款担保质押股份总数为43,180,000股,占新华制药总股本9.44%;上述两项合计53,725,000股,占新华制药总股本11.75%。

  第四节其他说明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新华集团章程;

  (二)新华集团营业执照;

  (三)相关裁定书。

  第六节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新华集团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琴

  签署日期:2006年11月28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郭琴

  日期:2006年11月2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