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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证券简称:保税科技编号:临2006-045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因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国际)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长江国际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39号、40号共三份。

  ●长江国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汇鸿国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双方当事人基于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也为即将进行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均表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就该院【2006 】鄂民四终字第38 、39 、40 号等3 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双方确认由长江国际向汇鸿国际支付人民币1300 万元的补偿款。该协议为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也不再以任何理由、方式主张任何权利。

  一、该民事调解单位情况

  1、调解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该民事调解书签署时间:2006年11月16日

  二、该次调解上诉、被上诉人情况

  (一)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徐军

  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91.2%),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二) 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路汇鸿大厦21楼

  法人代表:徐九银

  三、事由

  汇鸿国际于2005年7月22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1、二异壬酯755吨(DINP);2、二辛酯779吨(DOP);3、异丁醇460.28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并赔偿原告损失及承担相应诉讼费。

  武汉海事法院于分别于2005年11月21日、12月20日在南京法庭对以上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1月21日以《民事判决书》【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共三份),一审判决被告长江国际赔偿原告汇鸿国际:1、三份判决书所涉货物损失共计16178200.2元,并支付三笔利息(利息以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6月14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三份判决书所涉案件受理费共计183950元。(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
证券
报的公告临2006-002号)

  长江国际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长江国际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39号、40号共三份。由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四、法院调解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年6 月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 月28 日开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长江国际、汇鸿国际双方当事人基于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也为即将进行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同意将原、被告相同的另外2 起相关案件———因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395 、396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2006】鄂民四终字第39、40 号案件,纳入该案一并协商解决争议。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就该院【2006 】鄂民四终字第38 、39 、40 号等3 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由长江国际向汇鸿国际支付人民币1300 万元的补偿款。本协议为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也不再以任何理由、方式主张任何权利。

  (二)、长江国际须按以下约定支付汇鸿国际1300万元补偿款:

  1、本协议生效后,在法院解除长江国际500万冻结资金的同时,长江国际向汇鸿国际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参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5-011、022号公告)

  2、从2006 年11月到2007年6月共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6年11 月至2007年4月每月底前分别支付60万元,2007年5月至6月每月底前分别支付70万元;

  3、余下的300万元补偿款,以汇鸿国际在长江国际进行货物仓储的仓储费进行抵冲。具体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汇鸿国际可提供符合长江国际仓储条件的货物在长江国际指定仓库进行仓储,长江国际保证给予优先安排仓储,仓储费在同等条件下给子优惠。在上述24个月结束后的15日内双方结算仓储费,如汇鸿国际在上述期间的仓储费不足以抵冲长江国际应付余下的300 万元,则长江国际须在上述24个月结束后的20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汇鸿国际。

  (三)、长江国际同意,将其提供给武汉海事法院查封的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未设定抵押的51 亩土地作为其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长江国际于2007 年6 月底前向汇鸿国际共支付1000 万元补偿款后,该担保自动失效,汇鸿国际配合长江国际办理上述土地解封手续。由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9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所提供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担保,同时作为长江国际履行本协议的连带担保,长江国际完全履行本协议全部约定后,该担保自动失效。(参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5-022号公告)

  (四)、如长江国际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汇鸿国际可请求法院执行上述已查封的51 亩土地并要求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贵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上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系3 案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该3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83950元,由汇鸿国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9472元,由长江国际负担。二审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39462元,由长江国际负担。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 】鄂民四终字第38 、39 、40 号共三份。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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