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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化的企业责任与内在的企业伦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5: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毕舸

  据媒体报道,为期两天的“2006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在深圳落幕。据悉,深圳将率先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在审议中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将建立深圳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并拟设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奖”,以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当下公众感觉最稀缺的,就会在理想设计中越多提及,希望能够在未来得以实现。“企业责任”在国内越来越多的被关注,甚至达到了政府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奖”的程度,由此反观,目前国内真正能够履行“企业责任”的企业,其实并不多。

  偷税漏税、欺诈消费者、三角债……这些负面新闻的频繁曝光,让中国企业的整体美誉度趋低。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企业的“原罪”,又让部分已经成长起来的大型企业,依旧怀有某种负罪感———柳传志承认联想早期曾经搞过走私、刘永好坦承希望集团也干过将“掺水”饲料卖给农民的事……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富豪为富不仁、依靠灰色手段暴富的经历被公开,更加深了民众对企业认知的隔阂。

  我更愿意将深圳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奖”,看作一个标本,作为主角的中国企业,它们占有了如此庞大的物质资源,能够比常人更容易也更理应在社会事业中占据更大的话语权。民间希望看到更多企业借此表现出与他们巨额财富相称的“财富良心”;部分企业恐怕也希望通过这张间接“政府盖章”的“企业社会责任奖”,赢得更广泛的社会信任感,洗刷从前“中国企业只顾赚钱不担社会责任”的坏印象;政府呢,则通过类似活动的举办,进一步检验中国企业的发展与进程,观察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家这个勃兴的社会群体,是否已经从成长期逐渐过渡到了成熟期,是否开始主动分担推动社会积极走向的责任。

  与以往的“XX慈善榜”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奖”关注的是“行为”,是“做了什么”,进入我们视野的是一次次重大的、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以及向社会反馈良好行为的过程。“行为”虽然没有“人”那么显眼,但结果并没有隐形,它宣示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道德感召:注重最后的社会效果,而不是把闪光灯聚焦在某个企业家个人扮演的角色。

  我这样感受“企业社会责任奖”的根本宗旨:在企业内部,关注员工的成长空间,保障其应得权益;在企业外部,积极回馈社会,参与公益事业,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向前发展,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人格化。

  “企业社会责任奖”映照出一种现实:中国历来讲求的“偶像”是精英,是群体自身无法实现的缺失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精英对大众的示范。在中国企业这个理论上的精英群体尚未普遍觉醒时,只能通过打造“精英中的偶像”来唤醒其他企业。从边际传播效应来看,人总是愿意先从与自己条件相若的同伴或者生活圈子开始学起,因为偶像的“榜样意义”可以通过外在模仿的形式达致。““企业社会责任奖””将形成外化的“企业责任”,人们会很自然地比较上榜企业与落榜企业,迫使这些落榜企业在来年表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感。这不是法律的强制,而是道德的强制,道德强制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来调整群体行为。

  因此,政府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奖”,只应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启蒙的初级阶段。培育起内在的“企业伦理”,恐怕需要更多的条件———包括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完善、工人权益保障的强化、企业捐赠激励制度的改进,等等。那时,“企业社会责任奖”就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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