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邯钢转股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付息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5: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重要内容提示: ●“邯钢转债”从2003年11月26日(“计息起始日”)起按票面金额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三年为1.70%。 ●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含税利息为17元,扣税后利息为13.60元 ●派发年度:2005年11月26日至2006年11月25日 ●债权登记日:2006年11月24日 ●除息日:2006年11月27日 ●兑息日:2006年12月1日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邯钢转债”)至2006年11月25日止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按年度支付,本次派发年度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章发行条款第二节利率和付息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邯钢转债”从2003年11月2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三年为1.7%,即在本次付息时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含税利息为17元,扣税后利息为13.6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11月24日 (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2004年—2008年,每年11月25日为可转债付息登记日。因2006年11月25日不是交易日,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 2、除息日为2006年11月27日 3、兑息日为2006年12月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2005年11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邯钢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登记日之前(含当日)已实施转股或已申请转股的“邯钢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邯钢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邯钢转债”的利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由本公司统一代扣20%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兑付兑息金额为每百元1.36元;对于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兑付兑息金额为每百元1.70元。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邯钢转债”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6年12月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指定交易的“邯钢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邯钢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3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也可登陆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网址(www.600001.cn)查阅该《募集说明书》全文。 五、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复兴路232号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10-6071006 咨询传真:0310-6074190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