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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广夏拟“新增”股份应对股民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5: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这种赔偿模式首次出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与中小股民的纠纷中

  证券时报记者龙可

  本报讯面对久拖未决的中小股东诉讼案件,ST银广夏(000557)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模式,希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的股份,赔偿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请求金额。这一赔偿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中小股民的纠纷中尚属首次出现。

  据悉,ST银广夏通过将股改与中小股民诉讼相结合,使诉讼请求金额中的1.03亿元已经得到解决,现尚剩余诉讼请求金额7165万元未解决。因此,公司拟以资本

公积金中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本,而银川培鑫投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中小股民诉讼,上述转增的股本将由银川培鑫投资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ST银广夏向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支付,以解决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截至2006年10月31日,ST银广夏的资本公积金为24722万元。

  ST银广夏表示,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的计算是参照股改情况,在公司股改中,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向接受谈判方案的原告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支付2.2股公司股份,解决了部分赔偿问题。此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本用于解决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主要是以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赔偿不超过2.2股公司股份的比例计算,最终转增股份数额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分析人士认为,ST银广夏的这一转增方案实际是希望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使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接受不超过股改中确定的赔偿比例。

  不过,ST银广夏这一创新的赔偿方案最终能否实施还存在不确定因素。首先是由于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将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法院不批准,则转增将不能实施;其次,如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二个月内,方案中实施转增股份的条件没有具备,董事局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实施,则转增失败;其三,如果公司经

审计的资本公积金不足2000万元,则转增方案也将终止。

  ST银广夏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最终数额,将以法院就中小股民诉讼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为准,其总数应当等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银川培鑫投资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股份数。

  资料显示,银川培鑫投资于2000年12月设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ST银广夏工会委员会投资2960万元,占总股本的98.67%。截至2006年9月29日,该公司持有ST银广夏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777万股,占总股本的3%,为公司第五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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