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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仲裁结果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06-02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仲裁结果公告

  继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出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应收款的仲裁公告后,现就该事项的进展作进一步公告如下:

  鉴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洛玻集团公司")的附属企业深圳光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已 经以现金还清所欠款人民币657,867.93元,故本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申请仲裁的应收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7,376,970.22元。其中洛玻集团公司欠款(本金) 人民币224,042,197.36元,洛玻集团公司的有关附属企业欠款(本金) 人民币383,334,772.86元。

  洛阳仲裁委员会自受理本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已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终局裁决,本公司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陆续收到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意见:

  一、因被申请人对占用资金均予认可,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归还占用资金及占用费的主张应予支持,鉴于资金占用具有其特殊性和历史成因,申请人所主张的占用资金费从2006年3月31日各方确认资金占用之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

  二、依据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向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出具的《财务支持承诺书》,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应付款项的承诺已构成了连带责任担保,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的应付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在其它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的有关附属企业不能履行本裁决、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又无法以现金或红利履行时,可以采用以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持有的股份抵债的方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仲裁庭的裁决:

  1、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退还占用申请人本公司资金人民币224,042,197.3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8,323,727.73元,合计人民币232,365,925.11元,

  2、其它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的有关附属企业退还占用申请人本公司资金人民币383,334,772.86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4,241,845.14元,合计人民币397,576,627元,

  3、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仲裁费及有关评估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如逾期未付,由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价值相等的A股股份抵偿,并办理以股抵债的相关手续。

  说明:仲裁期间,仲裁庭委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A股进行了价格评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亚会评字)〔2006〕51号(详情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认为,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日,本公司A股每股价格为3.15元。据此,如逾期未付,由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价值相等的A股股份199,981,758股抵偿,并办理以股抵债的相关手续。

  该事项的随后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备查文件:

  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6)洛仲字第87号、第88号、第89号、第90号、第95号、第97号、第98号、第99号、第102号、第103号、第104号、第109号、第110号、第111号、第11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亚会评字【2006】51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洛阳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其受理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股份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公司")、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等十九个仲裁案件而涉及的拟以股抵债的洛玻股份公司A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以股抵债的规定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评估范围:洛玻股份公司A股股票价格。

  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日

  评估目的:为洛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股份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公司")、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等十九个仲裁案件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

  评估方法:市场法

  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以股抵债的规定,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日,洛玻股份公司A股每股价格为3.15元。

  评估结论的假定条件及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本评估结论仅用于本次评估目的。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2日止。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参考使用和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机构只对评估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委托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许可,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评估报告出具日为2006年11月12日。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注册资产评估师:刘汗超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宏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均

  (或授权代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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