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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开放带来监管方式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我国金融业将从12月11日起向外资全面开放。专家认为,面对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其监管方式正在发生重大改变,由过渡时期的“限制市场准入”转为“监督市场运营”,并开始注重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市场运营成为监督重点

  《条例》实施后,外资金融机构将不受地域以及业务范围限制,与国内金融机构在同一市场环境和监管之下展开竞争。为了实行有效监管,《条例》确立了“审慎监管”原则,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人员能力素质、获利能力、流动性与清偿能力,监管对象则是国内银行及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的法人银行。

  专家指出,重视银行资本充足率等各项“质量”指标,表明我国银行业监管思路正在转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由以前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实现监管与国际接轨。

  “中国正在致力于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必将纳入日程。”巴曙松说。

  他认为,监管框架应该会包括对于合格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外资入股中资的具体数量、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审批制度等方面,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全面开放考量监管智慧

  专家表示,中外资银行在开放之后将展开全方位竞争,新的监管对象和新的市场格局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银行业的“完整”的监管贯穿从银行设立到银行关闭整个过程:首先是银行开业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执照;其次是“审慎监管”的建立;第三是现场检查,如美国就是由监管机关成立检查组对银行资产、债务、操作管理进行每年一次的现场稽核,以判断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和合规性;最后是法律的执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审慎监管是履行WTO承诺的重要一步,除了建立审慎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还将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将过渡时期“头尾分割”、“一次性”的监管方式向市场经济中“整体风险”和“持续性”监管转变,从以前偏重于重视业务方面的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

  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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