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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更是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华商基金 朱书红 卢用

  上周证监会出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聘任、工作职责、声誉建设、绩效考核、合规培训、离职管理等方面都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其中对基金经理等关键的投资管理人员的任免时间及程序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从而对于保证投资管理人员安心工作、保障基金投资的稳定性、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方面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可以说,该意见对投资管理人员来说是规范更是保护。

  基金管理公司是当今中国

证券业内的“皇冠”,投资管理人员更是被捧为皇冠上的“明珠”,然而现实中“明珠”却总是容易掉落,中国基金经理平均任期不足18个月,与美国的基金经理平均任期5年以上相比,国内基金经理可以说是一个缺乏职业稳定性的“弱势群体”。

  投资管理人员肩负着投资人交给的保值增值重任,做不好会引起投资人的诉讼,很多公司董事会用排名来考查基金公司高管的管理能力,而基金公司则用排名来测评基金经理的业绩,基金公司面临的压力只能转嫁到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投资管理人员身上,业绩不如同行或是没有达到公司要求就会有下岗的危机。

  目前,国内59.6%的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合计在100亿以下,而一些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几个亿,由于管理资产少,投资决策权则会主要集中于公司最高决策层,基金经理就难以发挥大的作用。基金经理在实际运作中所负责任及投资权限不甚透明,这样将基金的业绩与其基金经理对应起来,实际上就造成这部分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和权利不均的弱势地位。

  在外界看来是皇冠上的“明珠”,背后其实是数不尽的心酸,投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利益代表又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的双重身份注定他们的双重人格,投资管理人员由控股公司选定的管理层聘任,投资管理人员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专业的投资能力很难发挥出来,往往成为基金治理结构漏洞的牺牲品,恶劣的职业声誉导致投资管理人员提前结束职业生涯。

  看似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监管的《指导意见》,却是很大程度上重申了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地位,保护了他们的职业利益,特别是“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等条款的规定,对于建立投资管理人员全面的、真实的、连续的、公开的业绩档案记录、信用记录,提高他们的职业声誉知名度,培育完善、有效的投资管理人员市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建立科学、客观、统一的投资管理人员评价体系。一套好的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应该能够对他们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努力或投入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保障他们在基金管理中有长远预期的积极性,保证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从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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