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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银行业竞争新格局的到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郑晓波周荣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2月11日起实施后,中国银行业竞争格局将会发生何种变化?中资银行如何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中、外资银行税制不统一是否将进一步影响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针对上述问题,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短期内,外资银行不会对中资银行构成巨大的冲击,中资银行在传统人民币存款业务上仍具有强大优势,但中间业务将受到外资银行冲击。因此,中资银行必须认清形势,提高技术、服务、产品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短期内中资银行优势仍明显

  “《条例》出台后,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格局肯定会加剧,但短期来看,中资银行优势仍很明显。”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看来,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因为网点少、业务量小等原因,不可能在中国大规模展开人民币贷款业务,因此,4个百分点的存贷差收入将依然被中资银行拿走。

  但他同时指出,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难以扭转格局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高端客户的竞争策略,在理财业务、房地产汽车按揭贷款等业务领域,和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中资银行在技术、服务、产品创新、营销等方面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则表示,长期来看,中、外资银行竞争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银行的自身能力。“各家银行的起点和业务虽然存在差别,但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各家银行必然会扬长避短,对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分,服务也更加细化,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实惠。”

  赵锡军还认为,银行业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为了争夺市场,将会加快对中资银行的股权投资和并购,国内银行业也面临重新洗牌的压力,中资银行被恶意并购的风险也将由此增加。

  中间业务领域将率先开战

  尽管在郭田勇看来,占中资银行总收入70%左右的存贷差收入仍将由中资银行获取,但他同时也指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存贷差收入必然减少。因此,短期来看,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挑战最大的还是在中间业务。

  事实上,自进入国内市场以来,做好中间业务、抢占高端客户一直是外资银行的市场策略。近期相关数据表明,外资银行在抢占高端客户市场和人民币市场业务的步伐上有加快趋势。今年前三季度,上海市新增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就达9家。同时,外资银行发力人民币存贷款业务,还频繁推出外汇及QDII理财新品。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则认为,为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资银行目前最迫切的是在产品开发、技术领先、服务至上等三个方面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中资银行要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以满足顾客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同时,加强技术革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赢得更多客户,此外,高度重视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提供的过程,提高服务质量。”

  税制不一仍制约中资行发展

  尽管中、外资银行将在12月11日之后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事实上,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业务仍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一“超国民待遇”在税收上得到集中体现: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公司属于外商在华投资,因此享有税收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外资银行执行的税率为15%,而中资银行税率为33%。

  “这显然对中资银行非常不利。”赵锡军说。但他也无奈地指出,《条例》只能是从监管方面对中、外资银行进行统一,税收并不属于该范围,因此银监会和央行也无权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政策需要修改,则必须经过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统一。因此,这一情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郭田勇则认为,为了使中外资银行真正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应该尽快在政策方面对中、外银行税收方面做出修改。他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金融税收政策,降低银行的营业税,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赋,为国内银行发展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和均衡合理的税赋水平。

  新旧条例对比五变化

  此次出台的《条例》与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变化。

  兑现中国入世承诺方面内容的修订,如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其次是新的《条例》当中引入了审慎监管原则,这项原则对于维护国内金融稳定、保护储户资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外汇总资产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条例》修订之后,在监管标准方面对内外资银行实现了统一。体现这一原则的修订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考虑历史原因,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法定要求者,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新旧《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也有比较大的差别,比如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范外资财务公司,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范。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主要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未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活动,此类活动拟另行制定法规。

  最后一个方面的变化是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内容。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新《条例》拟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同时,为落实CEPA中的相关政策,《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修订后的各项规定。(闻涛)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历程回放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进入北京设立代表处,拉开了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序幕。

  ◇1982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当年批准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南洋商业银行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外资商业银行。

  ◇1985年,厦门、珠海、汕头和海南4个经济特区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同年11月,全国第一家外汇调剂中心—深圳外汇调剂中心试运行。

  ◇1992年,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

  ◇1995年,我国金融开放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城市增加到24个。

  ◇1996、1997年,外资银行在中国开设的分行分别达到131家和142家,代表处高达527家和543家。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2003年12月,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扩至中资企业,已有13个城市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超出承诺的开放包括:将单个外资参股中资银行比例从15%提至20%,减少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和数量要求,允许外资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和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托管业务,已有六家商业银行获准境外投资者参股。同年底,以450亿元注资为标志,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启动全面改革。

  ◇2004年,深发展成功引进了国际战略投资者———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同年,汇丰入股交通银行。

  ◇2005年6月,美国银行以25亿美元入股建设银行,新加坡淡马锡以14亿美元入股建设银行。同年8月,苏格兰银行以31亿美元入股中国银行10%的股份。

  ◇截至2005年12月,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已扩大到25个城市,其中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比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人民币业务对象也由外企、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扩大到内资企业,已有25家外资银行向20家中资银行投资入股。

  ◇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为期五年的入世过渡期行将结束,按照入世承诺,外资银行届时将享受国民待遇,与中资银行全面竞争。

  (资料整理杜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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