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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1月16日,本公司收到子公司深圳市信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科技”)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

  第一被告:(借款人)南京同成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子公司信诚科技子公司上海信诚至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第二被告:(担保方)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被告:(担保方)九江3T数字投影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子公司信诚科技子公司上海信诚至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二)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本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中披露了公司为控股股东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友缘“)借款提供担保及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以担保方深圳友缘发生重大经营危机和大量经济纠纷诉讼为由,要求南京同成另行提供其认可的担保方式,南京同成无法提供,贷款人决定对南京同成取得的银行借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共计49,792,052元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偿还,同时要求深圳友缘和九江3T履行担保义务,并向法院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1、南京同成借款1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2、南京同成借款1900万元,期限自2006年1月23日至2007年1月23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900万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3、南京同成借款1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6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4、南京同成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6月27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3,937,900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5、南京同成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6月6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3,937,900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6、南京同成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1月18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深圳友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九江3T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提供了担保。2006年4月10日,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南京同成偿还2,916,252元及到其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

  二、有关判决情况

  就以上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共6份民事判决书。

  1、(2006)宁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欠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元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166,230元。

  2、(2006)宁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元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310,230元。

  3、(2006)宁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元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166,230元。

  4、(2006)宁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3,937,900元及利息(自2006年6月28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承担诉讼费用75,230元。

  5、(2006)宁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3,937,900元及利息(自2006年6月7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承担诉讼费用75,230元。

  6、(2006)宁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南京同成偿还2,916,252元及利息(自2006年7月19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承担诉讼费用60,230元。

  同时判决:深圳友缘承担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对九江3T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1、上述诉讼将会严重恶化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一步加大本公司重组工作的难度。

  2、如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信诚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将会因清偿债务而资不抵债,本公司重组的资产将会进一步消蚀。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宁民二初字第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

  特此公告。

  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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