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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聚隆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书》,就国晟能源承继聚隆盛公司于资产转让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全部权利、义务之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权和债权转让:

  1、国晟能源承继聚隆盛公司在《资产转让协议》中的资产事项所应享有或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受让华融公司持有的深中华A股法人股65,098,412股和B股法人股5,001,944股及其所拥有的对深中华的债权人民币27,883,900元、美元84,797,624.57元和为深中华垫付的重组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总价格不变为人民币53,269,559元。

  2、聚隆盛公司就受让本资产事项的全部权利、义务同时解除。

  3、聚隆盛公司已支付的首期受让款人民币40,000,000元视为国晟能源履行本协议向华融公司支付的款项,并约定于2006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受让余款人民币13,269,559元。

  二、关于股改工作:在股东过户登记完成前,华融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推动股改工作。国晟能源将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担并及时支付股权分置改革成本。

  三、其他事项:

  1、华融公司与国晟能源约定就资产转让的其他事宜仍按资产转让协议执行。

  2、聚隆盛公司承诺在国晟能源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协议,三方代表已签署盖章,并已签署之日生效。

  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情况简介见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香港《文汇报》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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