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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1月13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发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5800万元、1500万元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730万元三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本公司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5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06、0008、0022、0041、0049、0063、00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5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率分别为4.8675‰、5.08875‰及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2年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3、本案裁决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5800万元,则查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7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1999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技字第004、005号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分别借款2,080万元及2,06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至2003年,借款利率分别为年利率6.633%、7.236%;2003年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自2003年至2005年,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本公司先后偿还了上述借款中的1,415万元,现借款余额为2,730万元。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编号为1999年技字第006号中国工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抵字第008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项帐质字第004号银行帐户质押合同、1999年技字第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3、本案裁决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6.5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2836.5万元,则查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的帐户。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第一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鹤山毛纺织总厂床上用品厂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率为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2年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5年质字第0010号权利质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还涉及为鹤山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提起诉讼事项。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0,930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4.3.1之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2006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5800万元、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二份)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7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一份)。

  2、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2、162、163号《应诉通知书》。

  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1-1、162-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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