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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需要地方政府配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周到

  11月7日,中国证监会等八个部委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对下一阶段清欠工作作出明确分工,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清欠力度,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笔者印象中,针对证券市场的有关工作,由八个部委联合签署1个文件,还是第一次。

  该通知对下一阶段清欠工作作出明确的分工,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清欠力度,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通知要求:中国银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制授信;公安机关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对资金占用责任人而言,最严厉的处罚须按法律规定执行。因而,该通知不会在这方面有新的提法。

  实际上,要求限时完成清欠的工作已经布置三年多时间,处罚力度也早就明确。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签署《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这相当于要求在2006年8月28日前,上市公司被占用的资金,降至2003年8月28日的10%。但从目前占用资金余额看,要远远大于《通知》下达时资金占用余额的10%。《通知》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按照当前清欠工作的进度,表明有关主体存在着对清欠要求置若罔闻的倾向。

  当前,清欠工作的受重视程度,甚至已经超过股权分置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须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我们并未看到在公开文件中,几乎涉及全部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度要专报国务院。国务院的关注、八部委的“围剿”,恐怕旨在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从一些清欠“钉子户”的情况看,离开地方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恐怕根本不可能完成清欠。这一方面说明了地方政府在清欠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介入清欠工作力度有限的情形。这离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存在一定的距离。

  防止上市公司违规,要引起地方政府的长期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时态度积极。甚至,境内不能上市时还可以推动境外上市。上市后公司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则很少引起地方政府的注意。这使得上市公司埋藏“地雷”有隙可钻。如果地方政府在领导、组织和协调处理上市公司违规问题上,投入更多的精力,那么,不仅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容易建立,而且上市公司引爆“地雷”的概率也会降低一些。这不仅有利于

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地方
和谐社会
的构建。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经济的龙头企业。一个地方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不少,也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笔者希望,通过清欠工作的推进,地方政府能对
资本市场
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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