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法人导向”符合入世承诺和审慎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4: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权威人士详解《条例》两大核心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闻涛黄磊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外资银行的“法人导向”原则,对于那些没有注册本地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监管层本着审慎原则,将其吸收境内公民每笔存款的标准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一段时间以来,相关各方围绕两个问题的讨论也始终没有停止,近日,来自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对此给出了详细解释。

  据了解,实施“法人导向”之后,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在吸收中国居民的零售存款和零售业务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外汇业务和全面的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银行可以继续做人民币批发业务,但小额的零售业务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只是允许其吸收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

  尽管有个别外资银行人士对于上述两项原则提出异议,但来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则指出,《条例》作出上述安排是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的,同时也符合金融监管当中的审慎性原则,另外也符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该人士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做承诺是在5年内开放中国企业和居民的人民币业务,而没有具体承诺外资银行以何种形式来从事人民币业务。监管当局没有限制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的零售业务,只是做了一个结构性的调整。外资银行可以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资源情况来自主决策,若想降低经营成本,可以继续以分行形式来经营批发业务,若想开拓零售业务,则要采取法人银行形式。

  在WTO的规则中,允许各成员政府和监管当局为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特别是维护存款人的安全,实施审慎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相比较而言,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经营,母行却在境外而且是跨国经营,对于母行的风险,分行所在地监管当局难以控制。一旦母行发生危机,这种风险马上就会波及到海外的分行,而这些海外分行存款人的清偿和保障是得不到优先考虑的。

  另外,在风险监管方面,这些银行不如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东道国可以进行充分自主的控制,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

准备金覆盖率、大额贷款的集中度和流动性监测等方法监管其风险状况。

  该人士还介绍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存款保险制度安排,要求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加当地的存款保险,而外国银行的分行不能参加当地的存款保险,因为母行已经在其母国履行了类似义务。这种情况的弊端是,一旦发生支付危机,就很难很好保证和维护小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各国从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护本国公众存款人安全的角度考虑,采取审慎性的监管措施。

  采取“法人导向”同样是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据介绍,鼓励外资银行成为当地法人银行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很多国家甚至直接通过法律要求外国分行必须转成当地法人银行,否则分行就要撤销。有的国家是采取政策鼓励和自愿原则进行引导,中国选择的就是这种方式。另外还有很多国家有审慎的制度安排,美国、英国、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俄罗斯等国家,对于外资银行分行的本国货币零售业务都进行了限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